(原标题: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李谦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李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谦利用担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物履历
1976.03——1978.12,河北省晋县万庄村知青;
1978.12——1986.07,河北省军区教导大队学员、深泽县人民武装部干事;
1986.07——1988.11,河北省深泽县委办公室资料员、副组长、组长;
1988.11——1989.03,共青团深泽县委副书记;
1989.03——1989.12,河北省石家庄地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
1989.12——1992.12,河北省石家庄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正科级秘书、副处级秘书;
1992.12——1995.02,河北省赵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其间: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原理专业学习);
1995.02——1997.01,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其间:1993.08——1995.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01——1997.02,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7.02——1998.01,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8.01——2000.11,河北省新乐市委书记(其间:1997.09——2000.01,在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11——2001.03,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书记;
2001.03——2001.07,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书记;
2001.07——2006.03,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03——2009.11,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
2009.11——2010.01,河北省保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0.01——2012.12,河北省保定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12——2017.03,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
2017.03——2017.04,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衡水市委书记;
2017.04——2019.09,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第八届、第九届河北省委委员,第十二届、第十三届河北省人大代表,潴龙河河长(安国市军诜村至高阳县大教台村,91公里),赵王新河河长(枣林庄枢纽至西码头闸,4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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