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大家都会认为脱离了监狱回归社会的犯人,就能获得自由,成为普通人。其实不然,现实中,就有这么一群人,他们被称为“社区矫正对象”。
什么是社区矫正对象?
法院如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管理?
而不服从社区矫正的对象
将会受到怎样惩治?
本期《法治在线》将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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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区矫正对象?
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裁定假释的罪犯,一般要到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我们一般称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大部分时间和普通人一样可以正常的生产生活。但其中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总以为不用在监狱里面服刑就彻底自由了,忘记了自己还是罪犯的身份,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管教,甚至不思悔改继续违法犯罪,最终将会被法院撤销缓刑、监外执行、假释而被收监执行,继续执行原判刑罚。
如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管理?
第一,每周至少向司法所报道一次犯人的思想状态,生活状态等;第二,每月至少接受一次司法所组织的社区劳动,学习教育;第三,犯人每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他的工作、思想、以及学习的动态情况;第四,每月至少接受一次司法所的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活动;第五,必须坚持请假审批手续,如果是没有审批,犯人不能离开南雄市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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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社区矫正的对象将会受到怎样惩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真实案件
李某明,男,1942年6月25日出生,居住地南雄市乌迳镇新田村。2018年2月22日,李某明因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3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明在缓刑考验期间要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3月6日,李某明到南雄市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接收社区矫正手续,由乌迳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然而,正在缓刑考验期的
李某明却不思悔改,
并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李某明曾先后三次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南雄前往江西省上访,被南雄市司法局给与三次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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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迳司法所负责人 袁志聪: 李某明总共是三次私自离开南雄,前两次我们都成功将其劝返,劝返回来之后,我们司法局都会安排韶关监狱延伸警察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形成笔录,书面对其进行警告,第三次李某明不再听我们的劝导 ,他执意要到江西上访,并且扬言要求江西解决他的信访问题他才会回来,针对这种情况,南雄市司法局向上级领导汇报 ,并且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由司法局和公安局派出专职人员前往江西 ,将李某明稳控并且成功将其接返回来之后,我们照常采取谈话的方式,对其进行警告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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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政工科科长 何秋荣: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明在监管期间,先后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仍不经请假擅自到南昌市上访,我们依法依规向原审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其缓刑的建议,信丰县人民法院也依法依规 ,对其作出撤销其缓刑 ,收监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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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错误地认为,社区矫正等于不执行刑罚,监管不监管无所谓,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李某明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最终才会落得被收监的下场。此案也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在社区矫正期间,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因为,一旦违规违法,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而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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