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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兆源投资3宗违法 遭广东证监局处罚

文章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 2019-06-13 14:29:54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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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 据广东证监局在6月12日发布的通知公告称,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因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其私募产品;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的三宗违法事实,被广东证监局警告并罚款,时任恒兆源投资总经理田铁勇被广东证监局警告,并处以罚款。

洞察

当事人: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兆源投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田铁勇,男,1965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时任恒兆源投资总经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恒兆源投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兆源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其私募产品

恒兆源投资在其运营的“广东恒塬泰投资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恒塬泰-鹏达地产二期投资产品介绍书”,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其管理的恒塬泰-鹏达地产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有关内容,并列明其联系方式。

二、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兆源投资发起设立佛山恒塬泰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恒塬泰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恒塬泰-鹏达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三只私募基金产品时,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没有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做书面评估,也没有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同时,恒兆源投资也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三只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恒兆源投资管理的佛山恒塬泰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11月28日合计向广东荟富水电节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富水电)提供无息借款2,000万元;恒兆源投资管理的恒塬泰叁于2017年10月10日合计向广州荟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富投资)提供无息借款2,900万元。荟富水电、荟富投资均为恒兆源投资的关联合伙企业。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恒兆源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田铁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恒兆源投资、田铁勇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进行利益输送”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恒兆源投资已反复说明收益结算的滞后原因,监管部门前期现场检查时取得的合同并不能说明借款是无息的;恒兆源投资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明确的利息约定,也提供了后期的利息支付银行对账单,利息、本金已全部结清;恒兆源投资合伙人对上述投资行为全部签名追认同意。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恒兆源投资分别于2015年1月、2017年10月与关联合伙企业荟富水电、荟富投资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不计利息。恒兆源投资也实际提供了借款。虽然恒兆源投资又与荟富水电、荟富投资重新签订了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但在重新签订的合同借款期满时,荟富水电、荟富投资也并没有支付相应利息。直至广东证监局调查工作基本完成,荟富水电、荟富投资才于2019年1月支付利息。对于恒兆源投资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征得投资人同意、收取利息的行为,广东证监局在对恒兆源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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