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伊始,宜秀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礼金、戒指、手镯均当庭予以返还。
2018年12月15日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洪某(女)经洪某小姨介绍相识,原告李某分别于当月21日、22日和次月2日三次上门到洪某家,带上礼物烟酒共计1500元。2018年12月29日,被告洪某与其亲属到原告李某家“看人家”,原告李某给付被告洪某见面礼金6800元,并给女方亲属每人包了400元红包;次月,原告李某为被告洪某购买了价值11037元的金手镯一只,价值1363元的金戒指一枚。之后,被告洪某以身份证丢失等为由未与原告李某领取结婚证,期间双方未有过任何接触,被告洪某拒接原告李某电话,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洪某返还原告李某礼金12300元、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
受理该案后,宜秀法院立即组织双方到庭进行了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不能以缔结婚约来索取财物。调解中,双方就彩礼的数额发生激烈的冲突,对给付金额均不能达成一致。为防止双方发生冲突,调解员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通过悉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洪某于调解协议签收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3400元、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只;原告李某不得再骚扰被告洪某及其家人。
法官说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礼金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认定为彩礼,双方互相赠送的礼品、烟酒等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亲戚朋友之间包的见面礼红包等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彩礼。本案中,原告李某交给被告洪某的见面礼6800元、首饰被认定为彩礼,协调予以返还,其余的如“看人家”的烟酒礼品、见面礼红包未被认定为“彩礼”,调解中不予返还。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安庆市北部新城稼先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 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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