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日讯 2018年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6号),让吉药控股(300108.SZ)2017年的两桩内部交易案落下帷幕。彼时,还叫“双龙股份”的吉药控股于2017年3月筹划收购大健康产业资源,上市公司于同年5月进行停牌重组。而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某和董事王某恒分别将重组信息泄露给管健、冯铁,管健、冯铁通过内幕交易“双龙股份”分别获利22.54万元、62.96万元。管健、冯铁二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被吉林证监局没收内幕交易全部违法获利,并处以三倍罚金。
2017年8月29日,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股份”)发布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将公司的中文名称由“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Tong Hua Shuang Long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变更为“Ji Yao Holding Co., Ltd.”,证券简称由“双龙股份”变更为“吉药控股”。
2017年初,双龙股份(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购金宝药业部分股权后,想做大医药产业。当年3月23日,时任双龙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卢某奎,董事孙某,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某,董事王某恒4人在双龙股份2楼餐厅吃饭时聊到,可以考虑收购大健康产业相关的企业资源。
2017年4月初,王某恒联系时任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海通制药)董事长李某波,告知双龙股份想收购海通制药股权。2017年4月中旬,孙某、王某恒和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强制药)董事长颜某辉见面,商谈双龙股份收购天强制药股权。
一个月后(2017年5月4日),王某恒与张某沟通双龙股份收购天强制药和海通制药股权框架协议。2017年5月12日,双龙股份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拟筹划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当日双龙股份股票停牌。2017年6月12日,双龙股份发布公告,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初步确定为海通制药、天强制药和金宝药业部分股份。
作为当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有个关系比较好的朋友管健,王某恒与冯铁个人关系很好。
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管健和张某存在频繁的手机通讯联络。2017年4月4日,管健主叫张某2次。2017年5月7日,管健主叫张某3次、张某主叫管健1次。
双方联络后,管健开始买入“双龙股份”。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管健两次买入“双龙股份”前均与张某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4月4日管健和张某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4月6日向“管健”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在13分钟内下单5笔买入“双龙股份”144.17万元;2017年5月7日管健和张某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5月11日再次向“管健”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在31分钟内下单13笔买入“双龙股份”100.07万元。即管健合计买入“双龙股份”29.1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44.24万元。
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8日,管健陆续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双龙股份”,卖出成交金额265.71万元,获利22.5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吉药控股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为张亮,男,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曾就职于双龙集团财务部。
与管健和张某类似,王某恒与冯铁也存在频繁联络。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冯铁和王某恒存在手机通讯联络。2017年4月28日,王某恒主叫冯铁1次。2017年5月9日,王某恒主叫冯铁2次。
而在冯铁买入“双龙股份”前,其账户已有46天没有交易。在与王某恒联络接触后,冯铁突然启动其本人账户。
2017年4月28日冯铁与王某恒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5月5日使用“冯铁”账户买入“双龙股份”9.92万元;2017年5月9日冯铁与王某恒通话,并于当天向“冯铁”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下单46笔买入“双龙股份”348.69万元;2017年5月10日冯铁向其本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下单80笔买入“双龙股份”468.86万元。冯铁累计使用其本人账户合计买入“双龙股份”103.7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827.47万元。
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冯铁陆续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双龙股份”,卖出成交金额890.08万元,获利62.96万元。
资料显示,王德恒任吉药控股董事、副总经理。王德恒,男,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9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大学学历,在职研究生。2001年8月至2002年10月任金宝药业设备工程部科员、副部长、部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总经理助理,2004年至2010年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0年至2012年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营销中心总经理。2012年至今任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吉林证监局表示,管健和冯铁的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二人交易“双龙股份”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冯铁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管健和冯铁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吉林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分别没收管健、冯铁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2.54万元、62.96万元,并分别处以67.63万元罚款、188.88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管健)
当事人:管健,男,1980年8月出生,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管健内幕交易“双龙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管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龙股份)收购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宝药业)部分股权后,想做大医药产业。2017年3月23日,时任双龙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卢某奎,董事孙某,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某,董事王某恒4人在双龙股份2楼餐厅吃饭时聊到,可以考虑收购大健康产业相关的企业资源。2017年4月初,王某恒联系时任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海通制药)董事长李某波,告知双龙股份想收购海通制药股权。2017年4月中旬,孙某、王某恒和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强制药)董事长颜某辉见面,商谈双龙股份收购天强制药股权。2017年5月4日,王某恒与张某沟通双龙股份收购天强制药和海通制药股权框架协议。2017年5月12日,双龙股份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拟筹划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当日双龙股份股票停牌。2017年6月12日,双龙股份发布公告,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初步确定为海通制药、天强制药和金宝药业部分股份。
双龙股份拟收购海通制药、天强制药和金宝药业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于2017年5月12日。时任双龙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某,董事王某恒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管健内幕交易“双龙股份”
(一)管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管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是关系比较好的朋友。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管健和张某存在频繁的手机通讯联络。2017年4月4日,管健主叫张某2次。2017年5月7日,管健主叫张某3次、张某主叫管健1次。
(二)管健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双龙股份”
“管健”证券账户于2010年4月2日开立。管健承认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双龙股份”,管健交易“双龙股份”的资金来源于管健本人及其母张某琴。2017年4月6日、2017年5月11日,管健使用其本人账户合计买入“双龙股份”291,297股,买入成交金额2,442,394.33元。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8日,管健陆续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双龙股份”,卖出成交金额2,657,099.05元,获利225,439.59元。
(三)管健交易“双龙股份”明显异常
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管健两次买入“双龙股份”前均与张某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4月4日管健和张某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4月6日向“管健”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在13分钟内下单5笔买入“双龙股份”1,441,681.83元;2017年5月7日管健和张某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5月11日再次向“管健”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在31分钟内下单13笔买入“双龙股份”1,000,712.50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管健交易“双龙股份”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管健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管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管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25,439.59元,并处以676,318.7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8年12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冯铁)
当事人:冯铁,男,1979年2月出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铁内幕交易“双龙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龙股份)收购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宝药业)部分股权后,想做大医药产业。2017年3月23日,时任双龙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卢某奎,董事孙某,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某,董事王某恒4人在双龙股份2楼餐厅吃饭时聊到,可以考虑收购大健康产业相关的企业资源。2017年4月初,王某恒联系时任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海通制药)董事长李某波,告知双龙股份想收购海通制药股权。2017年4月中旬,孙某、王某恒和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强制药)董事长颜某辉见面,商谈双龙股份收购天强制药股权。2017年5月4日,王某恒与张某沟通双龙股份收购天强制药和海通制药股权框架协议。2017年5月12日,双龙股份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拟筹划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当日双龙股份股票停牌。2017年6月12日,双龙股份发布公告,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初步确定为海通制药、天强制药和金宝药业部分股份。
双龙股份拟收购海通制药、天强制药和金宝药业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于2017年5月12日。时任双龙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某,董事王某恒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冯铁内幕交易“双龙股份”
(一)冯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冯铁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恒个人关系很好。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冯铁和王某恒存在手机通讯联络。2017年4月28日,王某恒主叫冯铁1次。2017年5月9日,王某恒主叫冯铁2次。
(二)冯铁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双龙股份”
“冯铁”证券账户于2014年8月14日开立。冯铁承认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双龙股份”,冯铁交易“双龙股份”的资金,分别为冯铁本人自有资金及其向王某恒之妻李某娜和吉林易达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借款(截至2017年5月19日,冯铁归还了上述借款)。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0日,冯铁使用其本人账户合计买入“双龙股份”1,037,090股,买入成交金额8,274,705元。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冯铁陆续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双龙股份”,卖出成交金额8,900,773元,获利629,589.24元。
(三)冯铁交易“双龙股份”明显异常
2017年5月5日前的46天内,“冯铁”账户没有交易,而在与王某恒联络接触后,冯铁突然启动其本人账户。2017年4月28日冯铁与王某恒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5月5日使用“冯铁”账户买入“双龙股份”99,201元;2017年5月9日冯铁与王某恒通话,并于当天向“冯铁”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下单46笔买入“双龙股份”3,486,942元;2017年5月10日冯铁向其本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下单80笔买入“双龙股份”4,688,562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冯铁交易“双龙股份”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冯铁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冯铁内幕交易违法所得629,589.24元,并处以1,888,767.72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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